2016年度泉州市加快机械装备产业和两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016-07-29 17:10

一、“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认定补助

(一)补助标准

发展一批数字化、智能化工厂(车间),对新确认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数字化车间:车间利用控制、传送等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车间内生产设备以智能化、数控化、自动化设备为主,实现车间范围内对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减少人工效果明显。

2、智能工厂:⑴具备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包括与生产计划、物流、经营相关管理系统(如ERP、SCR、CRM等),与产品设计相关的研发系统、与生产线/生产设备控制、调度、计划相关的生产系统(如MES、DCS、PCS等),具备从原材料供给到售后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化服务能力。⑵产品研发设计,使用虚拟现实技术进行设计。⑶生产制造。采用数控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和工业机器人占企业生产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70%,生产设备联网数占自动化、数据化、智能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基本实现无人或少人生产);生产作业计划自动生成,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生产设备状态(如运行状态、生产数量、生产效率等)实现实时监控;⑷生产管理。建立生产制造全过程监控系统、生产经营管理系统;⑸质量管理。被制造的关键部件或产品质量可追溯。

3、企业可同时申报“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补助,若同时符合补助要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智能工厂”认定补助。

4、已获得过“数字化车间”认定补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数字化车间”认定补助,已获得过“智能工厂”认定补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认定补助。

(三)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智能制造认定奖励类);

2、项目总结报告书;

3、项目关键设备、控制系统、软件、智能部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4、生产制造环节车间设备清单(1-4格式见附件1);

5、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6、反映企业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的相关图片及生产过程视频。

二、“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

(一)补助标准

销售给本地企业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按销售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安排应用推广补助资金(市、县各承担30%和70%),用于生产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产品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名单的企业;

2、产品销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该产品未享受过政府补贴,产品单价在10万元(含税)以上(含10万元);

3、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申请表及申请报告(附件2);

2、销售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购买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单价(不含税)、数量、总价(不含税)、记账凭证号、发票号、发票日期】及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协议)、企业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3、企业拥有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及“数控一代”产品市场推广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购买“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购买方企业公章)。

三、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

(一)补助标准

鼓励泉州市企业购置使用列入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购买数量为10台(套)以内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购买数量为11~50台(套)的,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购买数量为51~100台(套)的视同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省上对每台(套)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5%予以补助,市、县两级再给予共5%的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购置使用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本地企业;

2、产品采购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且该产品未享受过政府补贴,产品单价在10万元(含税)以上(含10万元);

3、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申请表(附件4);

2、企业申请报告(说明购置本地数控产品使用情况等);

3、购置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销售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单价(不含税)、数量、总价(不含税)、记账凭证号、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协议)、企业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本地企业购置“数控一代”产品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5);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销售“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

7、购置设备实样图片(清晰体现设备名称、型号的标牌和整体外观)及视频(体现产品主要外观、功能特征、运行情况)。

四、“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融资租赁公司)

(一)补助标准

对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的,按不高于租赁费的20%给予补贴(市、县各承担30%和7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台。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本地融资租赁公司;

2、出租泉州市企业制造的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整机需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名单且未享受政府补贴,产品单价在10万元(含税)以上(含10万元);

3、租赁费发票开具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融资租赁公司)项目申请表(附件6);

2、出租列入2016年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清单【包含: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承租企业名称、租赁费发票金额(不含税)、租赁费发票号、租赁费发票日期、购置发票金额(不含税)、购置发票号、购置发票日期、销售企业名称】及租赁费发票、购置发票、购置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企业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3、“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7);

4、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的通知文件;

5、销售及承租“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销售方、承租方企业公章)。

五、“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生产和使用企业)

(一)补助标准

对本地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按规定期内融资租赁合同中设备投资额(扣除增值税、融资租赁费用)分别给予生产和使用企业各5%的补助,最高限额各为3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项目购置2016年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且该产品未享受过政府补贴,产品单价在10万元(含税)以上(含10万元);

2、产品已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及效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具体情况、预计投产时间及投产后预期效益等,篇幅在2000字以内;

2.“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生产和使用企业)项目申请表(附件8);

3. “数控一代”产品融资租赁补助(生产和使用企业)设备清单(附件9);

4.承诺函(附件10);

5.融资租赁公司、生产企业、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融资租赁合同(协议)、企业银行收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项目补助

(一)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一批生产示范流水线,竣工并完成验收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市、县各承担30%和70%)。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高校、科研机构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项目实施后,在生产效率、用工、运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对行业有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已改造完成,并应用到生产中。

 (三)申报材料

1、“数控一代”生产示范流水线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书(附件11);

2、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清单及财务资料,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

3、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校、科研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项目改造前后对比照片及改造后视频,生产效率、用工、运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能源利用率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佐证材料;

6、高校、科研机构参与项目改造的人员名单(附件12)。

七、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被评为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奖励申请表(附件13);

2、获得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机械装备产业重大专项

(一)补助标准

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关键领域核心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公共平台等重大专项。对实施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重点支持领域

国产数控系统开发,工业机器人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和智能装备、关键智能基础件、重大智能成套装备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及转移转化,行业示范应用以及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

(三)申报条件

1、项目应符合支持重点,有效带动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2、项目实施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

3、公共平台应符合扶持方向,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

4、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公共平台项目除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机械装备产业重大专项补助项目申请表及申报书(附件14);

2、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证明材料(实施单位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可提供单位所属实施人员拥有相关发明专利授权使用及任命、聘用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研发实力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鉴定成果、各类政府奖项、参与制定并已出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4、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奖励

(一)补助标准

鼓励机械装备企业创建研发、检测机构,对被确定为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为被评为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

2、2015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按高新企业标准认定)占主营收入5%(含)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市级重点研发示范企业奖励申请表、报告书(附件15);

2、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研发水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省级及以上新产品鉴定成果、各类政府奖项、参与制定并已出台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

4、2015年与研发相关的费用清单列表及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研发奖励

(一)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具备或申请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

(三)申报材料

1、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研发奖励申请表(附件16);

2、省级及以上质监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3、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本专业专家(与本企业、本项目无关联)出具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和关键部件推荐函(附件17);

4、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当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2016年1月1日以后省级及以上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检索查新报告;

6、企业涉及申报项目的研发投入清单列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7、具备或申请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所有权证明材料;

8、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一、国家智能制造试点项目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一次性给予实施单位2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企业项目获评为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

(三)申报材料

    1、国家智能制造试点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8);

2、获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智能制造试点专项项目复印件;

3、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十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奖励

(一)补助标准

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企业已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证书。

(三)申报材料

1、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通过奖励申报表(附件19);

2、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文件或相关证书复印件;

3、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三、市级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或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支持重点

支持制造业提升装备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支持企业在研发、采购、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主要环节有效应用信息技术。支持为两化融合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云服务平台,支持信息技术服务商为企业“两化融合”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补助标准

对市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择优按不高于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三)申报条件

1、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必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投资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2、项目实施周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

(四)申报材料

1、泉州市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类)(附件20);

2、项目总结报告书;

3、企(事)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4、签订服务协议的企业名单、不少于5家本市企业服务协议和服务企业成效的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供);

5、项目购置与信息化相关的软硬件清单(附件21)及发票复印件;

6、申报单位的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报告(需在福建省两化融合评估系统http://fjpg.cspiii.com/User/Login注册并开展评估,打印评估结果)。


阅读:124